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铸锻热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地区铸造、锻造、热处理企业,以及与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地区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企业,服务企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武汉地区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1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武汉铸锻热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部门有关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的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的情况,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有利于振兴本行业经济、技术发展的建议。 (二)调查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的情况,收集、整理和编写全行业技术经济资料,为政府部门制订和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依据。 (三)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职工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进行咨询和指导。 (四)指导和协助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企业的联合与专业化协作。 (五)与国内外同行业开展有益于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贯彻国家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的指导性文件,开展行业内部工艺生产资格认证以及有关产品、工艺、设备的评估论证等工作。 (七)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本会办理的事宜。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团体会员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首席代表。凡武汉地区的各类铸造、锻造、热处理专业厂、主机厂的铸造、锻造、热处理分厂和车间; 直接为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服务的设备、仪器、环保、原材料、辅助材料的企业;有关铸造、锻造、热处理专业的设计、科研、院校单位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在铸造、锻造、热处理行业有影响的专家、教授、名技师、专业管理人员以及有一定贡献的其他人员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生产、技术、经销、核算方面统计资料、经验总结、自主研发及其成果等资讯);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会员单位,每年按返税额的2%缴纳弹性会费,弹性会费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团体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 / 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会长和常务副会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惩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表彰奖励对本会工作和行业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模范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高,重视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素质;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经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后报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对热心本会服务工作,对本会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本会历任会长或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可授予名誉会长的荣誉职务,并参与本会的相关工作。 本会设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提名,会长批准,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专家和经营管理干部,可聘为协会顾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示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协会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请会长审核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人员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名。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接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9年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1、本会章程修改稿,经二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曾广泛征询会员意见; 2、本会章程经反复修改后,对照《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作了规范性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