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锻造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是对上海市锻造行业的约束和保护,它既适用于上海市锻造协会(以下简称上海锻协)的会员企业,也适用于本市从事(含兼营)锻件生产经营的非会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条、行规行约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上海市锻造协会章程,市场准则和锻造行业惯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行规行约是加强协会建设,推进行业自律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行业代表和专业权威作用,提升锻造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基础和手段。 第四条、行规行约是建立锻造行业自律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业和以法治业的有机结合,是锻造行业自主设立、自律运行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上海锻协依据行规行约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规范锻造行业与企业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锻造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锻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行规行约充分体现了公正、诚信和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充分体现了锻造企业之间自我约束和互相约束的机制,便于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七条、锻造行业、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奉献社会。 第八条、锻造企业之间要团结、互助、协商、协调、自律,发挥锻造行业的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建立道德约束和纪律惩戒相结合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九条、锻造行业职工要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提倡自强、奋进、创新、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行业和企业素质。 第十条、建立以诚信为中心的行业和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
第四章 行业经营
第十一条、锻造行业、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倡导和保护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锻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锻造行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依照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锻造企业和职工的环保意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企业环保的治理力度,增加环保投入,美化环境,消除污染,为子孙后代造福。 第十三条、遵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打击假冒伪劣,抵制侵权行为,确保出厂的锻件产品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行业、企业的信誉度,不断提高和扩大上海市锻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严防重大生产、设备、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规定,防止变相倾销、变相垄断、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不得损害锻造行业、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第十六条、倡导合法经营,增强纳税意识。严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和欺诈等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和市场地位。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上海锻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委托、授权的行业管理规范,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各企业要积极配合。主要内容是: 第十八条、参与制定及贯彻锻造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质量规范和考评办法等; 第十九条、制订与修改上海市锻造生产基本条件达标标准。对本市锻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事项提出具体意见,为准入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开展锻造行业统计,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开展锻造行业评估论证、公信证明、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及生产基本条件达标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调会员与相关方面的争议或矛盾,向政府反映锻造企业和行业的呼声和建议。
第六章 实施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行规行约由上海锻协负责贯彻、实施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上海锻协会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行规行约,并对违规违约的锻造企业有权进行举报。呼吁非会员企业也按此行规行约开展企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对认真遵守和执行行规行约的锻造企业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嘉奖、评优秀企业,奖励有功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对不认真贯彻执行行规行约以及违规违约的锻造企业进行惩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开除会员企业资格等,对严重违法违纪者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均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行规行约经上海市锻造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属上海市锻造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